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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乐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和现住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街道**村**组。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10月2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乐某某明知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仍在就职的宁远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通过技术、暗示性挑逗等手段在陌陌、快手等社交软件上向他人推荐公司提供的微信号,从而添加大量微信好友,为何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200元。

被不起诉人乐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 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乐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对宁远县**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现场勘验笔录、被不起诉人乐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湘铭鑫司鉴所[2018]电鉴字4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湘铭鑫司鉴所[2018]电鉴字4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宁公(网)勘[2018]065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宁公(网)勘[2018]067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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