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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乐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汽车驾驶培训中心**,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大道**号**座**。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6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在佛山市三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车辆**期间,利用为公司车辆办理加油卡之便,私自多办理了一张加油副卡供自己的车辆加油使用。2017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从公司离职后,多次用该副卡秘密圈存公司所存主卡的加油金额。截至2019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盗用佛山市三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加油金额共计人民币42919.19元。

2019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的家属与佛山市三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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