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鼓检诉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51981********,汉族,大专文化,**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仓库管理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小镇第**街区**幢**室。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6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9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街**号**商务中心**室**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分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期间,利用负责**南京分公司仓库管理的职务便利,经与孙某某(另案处理)共谋,由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保管的**南京分公司的电梯配件低价变卖给孙某某,而后再由孙某某转卖给他人。经统计,被不起诉人乐某某低价销售给孙某某的电梯配件共计人民币98628元。
2019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8月23日,孙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该二人归案之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家属已经退赔被害单位**南京分公司人民币157892元,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报案书、劳动合同书、物料销售报价单、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执照复印件、职位职责说明、涉案型号物料配件的价格材料等书证;
2.证人茅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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