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集团梦之队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在福州市鼓楼区华丰大厦11楼,被告人袁某甲在未经工商许可下出资成立**集团,**集团下设客服部、风控部、人事部、行政部,并先后招募了袁某乙、傅某某、连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等人形成层级固定的犯罪集团。
**集团在trademax平台,以被告人李某甲名义注册了会员账户,并通过专属链接引导客户在李某甲账户下开设子账户。2017年12月7日**集团向平台上线“姚晨”(另案处理)缴纳了2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采用作市商模式与其子账户进行纽约黄金期货对赌。在缴纳保证金后,**集团要求平台上线“姚晨”在平台后台设定每手交易的手续费为50美元、固定点差50美元,并利用平台1:100或1:400的杠杆,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客户形成不平等的对赌关系,并假扮分析师指导客户频繁操作,从中赚取每手50美元的高额手续费,并利用固定点差50美元消耗客户资金。同时**集团分析师向客户提供反向情报后,建议客户设置低止盈点、低止损点,通过1:100或1:400的杠杆在短期内致使客户爆仓亏损,后**集团又通过虚构的人物及分析师相互配合,针对客户盈利亏损情况,引导被害人长期持仓、加金,继续重复上述操作不断赚取高额手续费、点差及客户亏损抽成。
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情况如下:首先让客服部业务员装扮称已通过平台获得高额利润的“中年丧偶成功男士”,通过微信、QQ向社会不特定人加好友,从中筛选无外汇期货经验、资金雄厚的中年女性为对象,对其嘘寒问暖,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将有投资纽约黄金期货兴趣的被害人上报团队经理,随后团队经理继续引诱被害人入金trademax平台交易黄金外汇期货。入金后团队经理利用香港号码打电话给被害人,并扮演香港专业客服经纪人向被害人推荐分析师。随后风控部人员以专业分析师身份向被害人提供反向情报,利用每月美非农行情波动期间,引导客户在平台上频繁交易,从中截留客户订单与客户形成对赌关系,**集团利用后台设置的手续费、点差、杠杆等不平等条件大幅度提升对赌胜算,达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目的。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该诈骗集团已成功实施4起诈骗,并造成四名被害人共亏损950650.25元人民币。现该平台李某甲账户及其子账户均已无法登入,四名被害人的资金均未追回。
1、2017年11月“梦之队”团队下业务员被告人陈某甲与团队经理被告人王某某配合扮演名为“陈叶军”的中年丧偶成功男士,通过微信加好友的方式认识了同样中年丧偶的被害人赵某某,并对其嘘寒问暖。在获取被害人赵某某信任后,声称自己的战友系trademax平台中国地区老总,且已通过该平台盈利数十万元,引诱被害人注册该平台,随后宣称该平台交易门槛为20万元人民币,引导被害人大额入金。2017年11月15日,被害人赵某某注册平台账户,并陆续入金156300美元,即人民币1043663元人民币,期间因担心资金安全又取出5300美元。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袁某乙扮演名为“颜明”的trademax平台香港客服经纪人打电话给被害人赵某某,询问了被害人赵某某的外汇经验,并向其推荐了由被告人黄某甲扮演的分析师“黄喜”。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与陶某某(另案处理)一同扮演分析师通过香港号码电话、微信方式反向指导被害人赵某某大量操作,致使被害人赵某某在出现大额毁损,随后被告人陈某甲、王某某扮演的“陈叶军”对被害人赵某某进行安慰,并怂恿被害人赵某某大额加金,以换取更高级别的分析师“高老师”带盘,后因被害人赵某某已无资金再投入而作罢。被害人赵某某自2017年12月13日开始操作至案发后2018年1月5日退出平台,共操作11次,手续费16000.5美元,交易亏损87730.42美元,汇率增值110美元,退金47379.08美元,最终造成被害人赵某某总亏损103620.92美元,即人民币704613.23元。
2、2017年11月,“虎狼队”团队下业务员陈某戊(另案处理)扮演名为“高建峰”的男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害人周某某,并与周某某聊天过程中,自称通过Tradmax平台获利颇丰,诱使被害人周某某在该平台开户,同时称该平台交易门槛为10万元人民币。2017年12月2日,被害人周某某先后在该平台入金21080.63美金,即人民币140353元,期间曾尝试出金100美元。随后业务员陈某戊向被害人周某某推荐了被告人蔡某某扮演的分析师“陈老师”。12月陈某戊辞职后,被告人蔡某某一边以分析师的身份引导被害人周某某在trademax平台以1:400的杠杆操作纽约黄金期货买卖;一边又扮演“高建峰”与被害人周某某进行感情维护。被害人周某某自2017年12月5日开始操作至案发后2018年1月8日退出平台,共操作43次,手续费1098.5美元,交易亏损9358.05美元,汇率增值44.02美元,退金9569.6美元,最终造成被害人周某某总亏损10412.53美元,即人民币71868.45元。
3、2017年9月“梦之队”团队下业务员被告人林某乙扮演名为“徐来”的厦门成功男士,通过微信加好友的方式认识了被害人龚某某,并对其嘘寒问暖。在获取被害人龚某某信任后,向其推荐其从事国际贵金属期货交易,在告知投资有风险后,被告人林某乙又鼓动被害人龚某某勇于尝试。2017年11月3日在说服被害人龚某某后,被告人林某乙向被害人龚某某推荐由被告人王某某扮演的平台客服经济人“陈豪”。2017年12月7日被害人龚某某凑足门槛10万元人民币后,与被告人林某乙联系,并在被告人王某某电脑远程操作下,在被害人龚某某电脑中下载trademax平台,并注册、开户。次日被害人龚某某入金15000美元,即人民币100125元。入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推荐由被告人黄某甲、陶某某扮演的分析师“黄杰”老师,由“黄杰”老师带领被害人龚某某操作。2018年1月3日,**集团被取缔后,被害人龚某某联系不上“徐来”、“陈豪”、“黄杰”,2018年1月8日被害人龚某某无法登入trademax平台,且有7110.21美元资金无法取出,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2018年1月16日,被害人龚某某在一名自称为trademax平台的客服以案发退款的名义,指导被害人龚某某从另一网页链接将其在trademax 平台账户上的余额出金提现。被害人龚某某自2017年12月13日开始操作至案发后2018年1月16日退出,共操作16次,手续费5200美元,交易亏损2462美元,退金7110.21美元,汇率贬值227.79美元,最终造成被害人龚某某总亏损7889.79美元,即人民币54812.85元。
4、2017年11月“梦之队”经理被告人王某某扮演名为“刘烨”的事业有成男士,通过微信加好友的方式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在获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声称自己的战友系trademax平台中国地区老总,且其本人已通过该平台盈利,并发送平台链接给被害人刘某某。2017年12月26日在得知被害人有投资意向后,王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推荐由自己扮演的平台客服经济人“高老师”,被告人王某某指导被害人下载平台、注册开户,随后被害人刘某某先后入金50100美元,即人民币331411.5元,期间曾尝试出金200美元。被害人刘某某入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推荐由被告人黄某甲、陶某某扮演的分析师“黄杰”老师,两人通过香港电话、微信方式指导被害人刘某某操作交易,被告人王某某还负责后期感情维护系。被害人刘某某自2017年12月29日开始操作至案发后2018年1月5日退出,共操作14次,手续费2551.5美元,交易亏损14351.88美元,最后一次退金32996.65美元,汇率增值0.03美元,最终造成被害人刘某某总亏损16903.35美元,即人民币119355.72元。
上述四名被害人的资金分别进入国付宝、智付等多家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公共的客户备付金池,出金系从上述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共备付金池出金,因无账单号,无法查明被害人资金去向。
**集团通过上述不平等对赌方式,于2017年12月18日收到trademax平台返佣金40029.76美元至李某甲总账户,2018年1月3日收到平台返佣金55997.69美元至李某甲账户下章子燕账户,**集团共获利96027.45美元,远高于被害人手续费总额,但**集团未来得及从平台取出佣金,即被取缔。案发后trademax平台李某甲账户及其子账户均已无法登入。
经查,被不起诉人乐某某系**集团“梦之队”客服人员,2017年11月入职,在**集团从事trademax平台期间,明知是虚构身份,仍用虚构的身份通过微信、QQ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加好友,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吸引被害人入金trademax平台。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在职期间,**集团共吸引赵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龚某某四名被害人入金157.8万余元人民币,致使四名被害人损失95万余元人民币。其中被不起诉人乐某某所在团队“梦之队”吸引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龚某某共计入金143.8万余元人民币,致使三名被害人共计损失87.8万余元人民币,而被不起诉人乐某某在此期间工资获利3706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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