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乓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96********,藏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石渠县,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石渠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夏天,犯罪嫌疑人乓某某找到同村的土某某(去世),询问其是否有枪支贩卖,土某某回答自己有一支小口径长枪可以卖,二人商议后,最后乓某某以3000元(大写:叁仟元)的价格购买该枪支后离开。后犯罪嫌疑人乓某某将该枪支藏匿于自己位于石渠县尼呷镇菊母村的家中,期间使用该枪支进行打靶,直至2020年10月30日主动将该枪支上交公安机关。我局于2020年11月07日聘请甘孜藏族自治州物证鉴定所对乓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8条规定的行为,但1.本案犯罪嫌疑人乓某某属主动上交枪支。2、犯罪嫌疑人乓某某认罪态度好,经警综平台查询无犯罪前科。3、犯罪嫌疑人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乓某某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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