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驾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路**号**栋**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西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青海**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犯罪地在城东区,且本案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6日以宁检一部交诉〔2019〕87号《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交办本院审查办理。
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7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2日、自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22日、自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2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青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某在明知是林地情况下,将**公司生态建设区位于本市城东区曹大坡山顶红崖湾掌西南侧的1.9万平方米(折合28.5亩)土地租赁给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用作煤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先后对该片土地进行平整并修建房屋,后因车辆进场困难未能开办煤场。2014年11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与证人曹某某(已故)、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签订土地合作协议,合伙开办驾校。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2015年夏对租赁土地完成硬化后投入运营,驾校名称为**驾校。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将驾校收购,并将**驾校转让给**驾校。
2020年3月24日,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的宁绿森司鉴字[2020]第081号《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关于**驾校非法占用农用(林)地案的鉴定书》,鉴定意见:1、涉案占用土地面积为18.3亩,其中占用宜林地面积13亩,建设用地5.3亩。2、涉案现场原植被全部被破坏,破坏程度严重。3、涉案现场练车场正在挖掘拆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白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节、且已承诺并实施补植复措施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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