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南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9****38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现住南票区***乡**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持D证驾驶辽**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达到报废标准)沿锦大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南票区张相公乡马圈子屯桥路口处向南转弯时,由于操作不慎,车辆撞到道路左侧桥的护栏,致使乔某某及乘车人陈某某(乔某某妻子)、刘某某跌至桥下,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乔某某、刘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虹螺岘大队认定:乔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均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法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被害人及死亡被害人探亲属对其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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