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331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抚顺市望花区**路**号**单元**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20时18分许,驾驶辽M****3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抚顺市顺城区葛布桥中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权某某撞倒,被害人权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法医鉴定:死者权某某系因交通肇事致头部及颈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及颈椎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大队认定:乔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权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希望对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处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某某某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权某某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乔石,男,1992年5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920530331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抚顺市望花区五老东路111号2单元503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石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乔石于2019年11月6日20时18分许,驾驶辽MKJ603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抚顺市顺城区葛布桥中段时,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权力撞倒,被害人权力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乔石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法医鉴定:死者权力系因交通肇事致头部及颈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及颈椎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大队认定:乔石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权力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方希望对被不起诉人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乔石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乔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权力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