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5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25日以瓦公审诉字【2019】第46号移送审查起诉书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朱某某、张某某、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因该案证据发生变化,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对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撤回起诉;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裁定准许我院撤回起诉。

瓦房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13日19时50分许,朱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KM(瓦房店市**乡**村**屯)路段会车时,与前方同方向牛某某推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朱某某未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时报警而弃车逃逸,导致倒地的牛某某又先后被由东向西行驶经过事故现场的乔某某驾驶辽B****E号小型轿车和张某某驾驶辽B****7号小型面包车碾压,事故致牛某某当场死亡,乔某某和张某某两人驾车逃逸。因该案证据在审判阶段发生变化,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对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撤回起诉;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裁定准许我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