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6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孟州市**局科员,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驾驶豫H*****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孟州市获轵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2km+365.8m处时,与由东向西斜着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中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0日,王某某中治疗无效死亡。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乔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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