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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址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驾驶皖M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东海县牛辰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沭县大兴镇九龙湾村路段,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与前方同向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后部相撞,事故导致徐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获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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