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户籍地及现住地:襄城县**镇**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2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驾驶豫DU****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搭乘被害人刘某某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766公里157米时,乔某某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乔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47万元,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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