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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交通肇事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陈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乡**村**组**号,现住宝鸡市陈仓区**大道**小区**楼**单元**号,农民。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驾驶陕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宝鸡高新区高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爱迪水岸养生庄园”南门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胥某某相撞,胥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乔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胥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处理,乔某某已履行2019年8月26日陈仓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4民初22号判决书确定的732229.49元的赔偿义务,被害人胥某某家属对乔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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