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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济宁市嘉祥县**镇**村**号,居住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刚,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时42分,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巨野县青龙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省道242交叉路口处时,因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驾驶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而与沿省道242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的张建涛驾驶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致鲁******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之妻被害人赵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书

焕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巨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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