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冶市**镇**村**湾**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大冶市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驾驶鄂B*****小型轿车从大冶市**镇**村往**村方向行驶,途经**省道大冶市**镇**公司门前路段处时,从右侧车道向左车道并道后越双黄线调头时与后方同向左侧车道直行由陈某某驾驶的鄂B*****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陈某某及乔某某本人受伤,两车受损。被害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大冶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乔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在禁止掉头的路段掉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案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知群众向公安机关报警后仍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已全额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案件线索来源、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凋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视听资料;5.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全额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