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住南明区体育路**号**单元**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20年4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为谋求招投标便利,私自伪造“贵阳**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同年4月20日其驾车携带该印章行驶至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黔江路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