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一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5********,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组**号。于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驾驶陕A****V号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北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北辰立交下桥口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执行夜间盘查,在对所驾驶车辆拦停检查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有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长安医院提取了血液并送检,经鉴定案发当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95.14mg/100ml,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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