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新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住本市**小区**号。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酒后驾驶粤T2****号银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头屯河区香山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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