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7********,汉族,大专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县**镇**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HE****小型轿车沿修武县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修武县行政服务中心门口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11月30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4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