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甲,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庄**号,暂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乔某甲与其亲戚乔某乙等人在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路**宾馆旁边的饭店聚餐,其间饮酒。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甲酒后驾驶苏F****小型轿车沿富锋路向南驾驶约50米,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乔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5mg/100ml。
被不起诉人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低,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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