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乔**,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81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喀什市******派出所,住喀什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新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准驾车型:A2D,无前科,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乔**和朋友在喀什市**酒店里吃饭、饮酒,期间喝了一瓶500克的啤酒,次日凌晨00时许,乔**驾驶新Q*****号车从喀什市恒昌*期右侧停车场出发,后左转弯行驶到****对面路段时被卡点民警查获。后侦查人员带乔**到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抽血。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乔**静脉血内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乔**于2020年3月26日对该“金陆验字(2020)0480号”鉴定文书的鉴定结果有异议,遂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喀什市公安局于当日委托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乔**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第二次鉴定,鉴定结果为乔**静脉血内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9mg/100ml,其对第二份“新中信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081号”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乔**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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