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1********,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街**胡同**号,住天津市河北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N****6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河东区大直沽西路与六纬路交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检测,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车辆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拦检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乔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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