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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现住住山东省新泰市楼**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1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阳县**镇**路铁道路口南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88mg/100ml,2019年9月3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3mg/100ml。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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