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7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21时许,乔某某驾驶一辆冀G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大街教育学院路段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经检测被告人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5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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