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雨检诉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号码3208251975********,汉族,高中肄业,南京**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2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罚款人民币100元。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1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醉酒驾驶苏A5****号小型轿车,从本市江宁区陆郎街道庙庄村出发,沿宁芜线的凤集大道行驶,至本市雨花台区双拥大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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