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路**号,住灌云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酒后与妻子焦某甲发生矛盾,遂驾驶车牌为苏G1****小型普通客车沿灌云县伊山镇兴农路,途经山前路、健康路、伊山路行驶至住在**镇**村的妻弟焦某乙家门前,用车撞开卷帘门进入院内,与焦某乙扭打在一起,因焦某乙报案而案发。处警民警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19.7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灌云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乔新程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新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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