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镇**村*组,怡康药店店员,现住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6日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乔某某人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白色众泰牌小型轿车,由渭南市高新区万达商场地下停车场行驶至新区东路万达停车场东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9mg/100mI,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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