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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5********,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花园**区,环县*******办公室科员,中国共产党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与缪某某、穆某某等人在环县**镇**路“*****”饭馆吃饭,期间,乔某某饮酒若干。22时许,乔某某驾驶甘M*****号小型轿车,拉载缪某某、穆某某沿文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昌路东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3时02分,乔某某被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19年12月26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82.23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较轻,案发后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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