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曾用名乔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酒后驾驶甘D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靖远县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靖远县人民医院西门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乔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6mg/100ml。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低,且为初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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