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61973********,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花园**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路**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醉酒后驾驶皖SS****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平路清河湾小区附近,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乔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能够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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