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1日23时08分许,赵某某驾驶苏C7****号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至徐州市云龙区新元大道与新安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治安卡口大队执勤民警杨某某、李某某查获,因其涉嫌醉酒驾驶被带至徐州市中心医院新城区分院依法采集血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依法鉴定,驾驶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体内静脉血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车主乔某某在明知赵某某饮酒的情况下将机动车交给赵某某驾驶,涉嫌共同犯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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