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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1199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镇**村**组**号,住嘉峪关市**庭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6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3日6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酒后驾驶甘BN****号白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庭院出发,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华路与河口路路口红绿灯处,等红绿灯时在车内睡着,后经路人报警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5.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1年2月9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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