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镇**村**组**号,住宣城市宣州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宣城市区拱极路出发,当车行至**路**小区**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