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住宣城市宣州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宣城市区拱极路出发,当车行至**路**小区**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乔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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