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州市花都区**镇**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村**庄**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38分,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R0****的小型轿车,途经118省道从化区太平镇紫泉流溪湾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4.5mg/100mL。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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