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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71********,壮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本市柳北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8的黑色日产牌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文昌桥头西侧柳州饭店路段,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后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461mg/100ml。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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