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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张家口**有限公司工人,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明德北街385号4号楼2单元602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G2****)行驶至张家口经开区东环王家寨桥下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对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08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学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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