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1mg/100ml)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从桐庐县**乡行驶至建德市**线**乡政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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