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9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碧桂园三期工地宿舍。2020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2月9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凌晨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碧桂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碧桂园三转盘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9.0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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