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诉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8********,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人,现住广东省连州市**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晚上00时31分,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驾驶川S9****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连州市**路**水会路段时,被连州交警大队龙坪中队执勤民警依法拦停,当场接受执勤民警对其进行的酒精吹气含量检测。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乔某某带至连州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鉴定,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8mg/l00m,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其能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事实,又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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