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住龙港区**路**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26分,乔某某酒后驾驶辽P****0号银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葫芦岛市锦葫路岛里新地号站点处时,被交警支队巡防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9mg/100ml,属醉酒状态。遂将其带至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龙湾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后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乔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7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龙检公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乔梅东,男性,1972年7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7207258619,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住龙港区锦葫路221-1号楼3单元3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葫芦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梅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26分,乔梅东酒后驾驶辽PV0890号银灰色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葫芦岛市锦葫路岛里新地号站点处时,被交警支队巡防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99mg/100ml,属醉酒状态。遂将其带至葫芦岛市中心医院龙湾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后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乔梅东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9.7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乔梅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乔梅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乔梅东不起诉。
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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