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号**号**栋**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乔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的吉普牌小型汽车从北塔区茶园头乡出发,驾车沿敏州路自东向西行驶,在车辆行驶至大祥区市线管所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乔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0.98mg/100ml。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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