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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寻衅滋事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某某街某某委某某组,现住址农安县某某小区高层某某门某某室。曾于2012年6月2日因在北京中南海非防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府西街派出所训诫,于2012年6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于2016年3于16日因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的非防区上访,被行政拘留十日;曾于2017年3月14日因在两会期间欲去北京上访,被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28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俭,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

本案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将本案退回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农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乔某某因不满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自2009年起,多次进京越级上访。在2013年3月8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乔某某多次在国家重大会议、活动等敏感时期进京越级上访,以肇事肇祸、在京滞留等手段要挟农安县人民法院,以房屋租金、取暖费、生活费等救助名义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索要钱款,农安县人民法院迫于信访压力,分九次给付乔某某人民币共计4747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认定的乔某某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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