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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16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1972********,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现住合阳县***镇**村*组。2023年1月1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合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3年8月14日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20日至9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被陌生人以提供银行卡刷流水三次才能贷款10万元为由欺骗,其名下银行卡被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后被司法冻结,单向流入金额2428959元。

2022年11月29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再次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使用。其中,中国邮政储蓄卡被司法冻结,两张银行卡单向流入金额497792元人民币,涉及上游犯罪被害人9人,被诈骗金额124980元。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党艳丽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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