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乔**,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新野县粮校工人,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7月以来,被不起诉人乔**在新野县施庵镇幸福街自己经营的**网吧内放置一台老虎机,供人赌博赢利,2019年10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共非法获利6000余元。经认定,该游戏机为赌博机,赌博机的台数为1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本院认为,乔**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脏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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