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一部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七一五火葬场附近,无业。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鄂托克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托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鄂托克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9 年3月至2019 年5月21 日期间,孙某某、张某某等人分别在**镇**嘎查**公司大棚内、**镇库计嘎查张某某家、**镇**嘎查中税煤矿沙某某家、**镇**嘎查**小队康某某家、阿拉善盟**度假村、乌海市红某某家、乌海市铅矿羊场李某某家、乌海市七一五乔某某家多次组织开设赌场,侯某某、王某某、董某某为赌场放哨,田某某、朱某某、朱某某在赌场中放贷,吕某某为赌场拉运桌子、凳子及参赌人员,刘某甲、谭某某、王某某、沙某某、乌某某、乔某某、刘某乙、李某某为赌场提供场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托克旗公安局认定的乔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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