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工人南里**栋**单元**号(户籍址:河北省昌黎县朱各庄镇坎上村**号)。2017年5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本市海港区工人南里**栋**单元**号家中,因感情纠纷手持菜刀将被害人卢某某身体多处砍伤,并持刀威胁被害人卢某某,抢走被害人卢某某白色OPPO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832元 。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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