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甘肃省武威市**区**镇**村**山庄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1日至9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经营武威幸福山庄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员工李某某、吴某某二人2019年01月至12月期间工资报酬共计85888元。2019年12月27日二人向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控告,该局向武威幸福山庄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结清拖欠的劳动者报酬。乔某某收到《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后拒不整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截止2020年5月13日,乔某某才将拖欠劳动者李某某、吴某某二人的工资共计85888元全部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材料、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工资欠条、武威市凉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卷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案发后已将拖欠的员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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