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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以来,宋某某(已判刑)利用其担任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通信工程项目部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多次监守自盗,将仓库内通讯物资倒卖给他人,经鉴定,涉案金额为3175939元。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作为该项目部**工地的负责人,为追要宋某某对自己的借款,于2018年3月7日同意宋某某更改其原来的4张领料单,减少领料数24芯光缆12公里。经鉴定,该涉案光缆价值为25330元。

本院认为,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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