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现住山东省肥城市**街道**号楼**单元**室,**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0时许,在肥城市市场街顺达烧烤店内,被告人乔某某酒后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乔某某持啤酒瓶砸向王洪军,致王洪军眼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王洪军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赔偿王洪军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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