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清水县,住甘肃省清水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7月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8日12时许,麦积区气象站后“百年世家”务工人员乔某某与高某某在“百年世家”仓库门口因抬钢梁发生口角,高某某手持螺纹钢筋,乔某某手持裁纸刀,二人互相殴打,致高某某轻伤二级,乔某某轻微伤。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乔某某是在什么时候、何种情形下拿裁纸刀划伤高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中针对乔某某是在何种情形下拿裁纸刀划伤高某某,二人各执一词。按照乔某某的辩解,他是在高某某拿螺纹钢筋连续追打他的情形下掏出裁纸刀划伤高某某,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高某某的陈述是乔某某先拿裁纸刀划伤其脖子后他拿起半根螺纹钢管打乔某某的,乔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现场证人陈某某证言基本能印证乔某某的辩解,但是他对乔某某具体怎么划伤高某某这一关键情节没有看到。在被害人高某某和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对伤害行为的事实说法截然不同的情况下,其他现场证人经两次退查均未找到,现仅靠一名证人的言辞证据来认定比较单薄而且有风险。故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未能查清关键事实,无法消除矛盾证据。所以认定乔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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